一.澳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少2.5 萬元,是認繳制,不需實質到位,無人驗資;倘一些節稅等目
的的項目公司,註冊資本2.5 萬元即可。
二.在下兩種情況下,建議註冊資本為10 萬元。
1) 在股權結構複雜的情況下,註冊資本10 萬元較易分配。依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有限公司
公司的每一股,必須是不少於1000 元,並且是100 元的倍數。若註冊資本為10 萬元,則較易分配。
但在註冊資本2.5 萬元的情況上,倘有股東想持股5%,則其所持的一股為:2.5 萬元X5%=1250,符
合其中一個規定(不少於1000 元),但不符合另一個規定(必須是100 元的倍數)。
2) 以澳門公司運營內地的投資項目的時候,註冊資本10 萬元會是一個不錯的安排。有些客戶,在
澳門設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來內地運營投資項目,內地的項目投資額可能很大,需要對
外集資。新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入股澳門公司的方式,以實現在內地項目中的投資(這樣操作避免了內
地有關部門的審批)。澳門公司的註冊資本10 萬元,每1 萬元,所對應的內地的投資項目的10%,集
資時較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