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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在計劃公司結業時,通常不太清楚有關終止手續,只是採取不理會態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情况嚴重的,甚至可能被逮捕或對以後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大香港涵蓋公司清盤/撤銷公司註冊(註銷)的所有環節,且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可協助順利公司結業。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公司註冊程序及條件如下:
此外,倘若有人對該項撤銷公司註冊持有反對意見,可以在註銷生效後的20年內向法庭提出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法庭可下令公司註冊處將已註銷的公司復業。
「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一項新程序,公司註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只有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的註冊。